新闻传媒论文(22)
冲突: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新闻自由原则、新闻报道冲突和及时原则对司法独立具有自然侵犯性。在实践中,新闻工作者过于强调新闻自由,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法律界限。新闻媒体越权监督,不仅会干涉司法,还会引起两者之间的冲突。新闻写作的冲突要求使新闻从业者更容易艺术渲染案件的情节。新闻报道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报道快速,所以有些新闻工作者在判决下达前会根据自己的主观认知做出判断,这与司法活动的过程发生冲突。虽然司法独立的具体含义在不同国家各有侧重,但司法应该独立于媒体和舆论。
我国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突围之道
总而言之,要解决当前我国媒体司法监难题,需要新闻媒体和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
正确处理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在报道和评论司法案件时,新闻媒体应坚持新闻真实原则,不能使用误导、煽动性的语言,报道法律过程要客观公正,不能偏离司法经验和正当程序,不能妄下判断,不能陷入“媒体审判”、“网络审判”的泥潭。进入21世纪后,中国传媒行业发展前所未有,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为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提供了可能性。每当能引起公众兴趣的司法案件发生时,媒体都能及时快速地向全社会披露相关情节和处理过程,总结公众意见和社会评价,使司法案件的处理或多或少受到舆论的制约,同时个案处理产生的效果传递到更广泛的范围。顺便说一下,在过去关于司法的社会监督讨论中,公众的判断隐藏在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中,公众的主体位置往往被媒体取代,公众的判断往往被表达为媒体的意志。[4]笔者认为,在披露和讨论司法案件的过程中,媒体当然是不可忽视的主体,但媒体的主要功能仍然只是传播信息和公众的观点和意见,过于突出媒体的主体地位很容易忽视公众的判断。更重要的是,网络媒体的出现不仅突破了传统媒体的容量、传导方式和辐射力的限制,也为公众观点的表达提供了自由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坚持谨慎的原则,反复验证以网络媒体为监督方式的报道。总之,只有基于事实真实的新闻报道才是正确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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