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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十)

        

  此外,居住区用地、其他用地、容积率等均属此类。

  二、对成熟的术语纳入、肯定。如住宅建筑密度、住宅建筑面积密度、道路红线、停车率、地面停车率、建筑线等属此类。

  三、为便于在居住区规划设计图纸中对规划范围内不同类别用地的标注,特规定了居住区用地平衡表中各类、各项用地的代号,以利于计算和统计。

  3 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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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居住区是城市居民的居住和生活区,其土地构成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也称公共建设用地)、公共绿地和整合上述三种用地的道路用地,统称为居住用地。居住区外围道路用地(如独立组团外围的居住道路、独立居住区外围的居住区级道路或城市道路、居住区外围的城市主干道)或者根据城市整体规划要求在居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安排的非居住区建设的公营建设用地和与居住区功能无直接关系的各种建筑和设施用地,以及保留的单位、自然村和不可建设等用地,统称为其他用地。因此,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部分。这一划分的原则和方法与我国许多城市现行方法一致,也与原国家建设委员会(80)建设城字492号文件的规定基本一致。

本规范中的小区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和包括小区级在内的各级配套公共建设用地、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这是因为小区、小区、小组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构成小区用地的四个用地与相关小区、小区、小组的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必须在规划中统一安排、统一计算用地平衡和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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