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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六十七)

        

 反面词采用“严禁”。

  B.0.1.2 ?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B.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加单位: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唐山市规划局

  重庆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常州市规划局

  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王玮华 吴晟 颜望馥 杨振华 涂英时

  主要修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加修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徐英时 吴晟 杨振华 刘燕辉 赵文凯 张播

  参加人员:刘国园

  附录A 附图及附表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附表A.0.3

  表1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注:①本表按沿纬向平行布置的六层条式住宅(楼高18.18m,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m)计算。

  ②“现行采用标准”为90年代初调查数据。

  二、住宅建筑侧面间距,除考虑日照因素外,通风、采光、消防,特别是视觉卫生以及管线埋设等要求往往是主要的影响因素。这些因素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城市都按照自己的情况作了一些规定,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差距很大。如高层塔式住宅,其侧面有窗且往往具有正面的功能,故视觉卫生因素所要求的间距比消防要求的最小间距13m大得多。北方一些城市对视觉卫生问题较注重,要求高,一般认为不小于20m较合理,而南方特别是广州等城市因用地紧张难以考虑视觉卫生问题,长此以久也就比较习惯了,未作主要因素考虑,只要满足消防要求即可。中高、多层点式住宅也有类似情况。同时,侧面间距大小对居住区的居住密度影响较大,大多数地区都卡得较紧,因此难以定出一个较为合理而各地又都能接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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